• 索 引 号: FJ00112-0201-2016-00024
  • 备注/文号: 闽财金〔2016〕3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9-26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调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取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9-29 00:00

关于调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提取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根据财政部、保监会有关精神和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开展情况,现将调整我省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第三季度起,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由交强险保费收入的2%调整为1%。提取基数为各省级分公司监管报表口径下的交强险保费收入数据。

二、救助基金缴纳等事项按照《关于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取和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金〔201059号)执行。

三、今后救助基金提取比例,根据中央及我省有关规定,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实行动态调整。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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