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1-2016-00024
- 备注/文号: 闽财金〔2016〕3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9-26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调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提取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保监会有关精神和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开展情况,现将调整我省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第三季度起,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由交强险保费收入的2%调整为1%。提取基数为各省级分公司监管报表口径下的交强险保费收入数据。
二、救助基金缴纳等事项按照《关于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取和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金〔2010〕59号)执行。
三、今后救助基金提取比例,根据中央及我省有关规定,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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