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1-2016-00010
- 备注/文号: 闽财综〔2015〕3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15
- 有效性: 有效
转发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
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5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建立机制。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善住房保障服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市、县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2014﹞47号)文件精神,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计划,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试点。
二、筛选项目,稳步推进。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和条件,认真梳理,从存量、在建工程或拟收购项目中筛选部分适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作为试点。对于2015年拟实施的试点项目,各县(市)财政局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项目区位、投资规模、建筑面积和套数、合作方式、合作期限、资金来源等情况于7月30日前报各设区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设区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从本辖区范围内优选1个项目开展试点,优选项目情况报告的纸质盖章文件于8月2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电子文档上传至内网:地市上报省/综合处/公租房PPP报送,联系人:黄文星,电话:0591-87097697。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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