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1-2016-00019
- 备注/文号: 闽财综〔2008〕5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15
- 有效性: 有效
现将《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明确的补充政策规定,进一步认真做好海域使用金减免的审批工作。
二、减免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不含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减免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厦门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审核意见,直接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审查批准;减免应缴省级财政部分即20%部分的海域使用金,由厦门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查批准;减免市、县财政部分即50%部分由厦门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审查批准,并将审查批准文件报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三、申请人申请减免省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必须经由项目用海所在市县(区)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分别报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查批准。
四、市、县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项目实际用海类型的监督检查,防止用海单位利用法定减免项目的名义在项目用海区域内从事其他用途。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〇〇八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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