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1-2016-00021
- 备注/文号: 闽财综〔2010〕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15
- 有效性: 有效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中央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廉租住房建设。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和附后报表说明,如实做好相关报表的填报工作。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规范管理的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住户可按实物配租填报。有关棚户区、危旧住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安置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条件的住户要纳入统计范围。
三、各县(市)财政部门于2010年1月25日前将报表加盖相关部门印章后及文字说明材料报送至所在设区市财政部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所辖县市上报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等报表,并于2009年2月5日前,将分县市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等报表盖章后及相关文字说明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逾期不报送的市县,视同自动放弃申请中央和省级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附件:1. 市(县)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
2. 市(县)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表
3. 市(县)截至2009年底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
4. 市(县)截至2009年底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
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83号)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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