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1-2016-00017
- 备注/文号: 闽财综〔2015〕3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15
-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住建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
为做好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6号),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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