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1-2016-00016
  • 备注/文号: 闽财综〔2014〕5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15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中央及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8-15 00:00

 

关于中央及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建局(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省城乡综合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中央和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棚改补助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财政性资金杠杆作用,做大省城投公司资产,增强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省级“统借统还”的承接能力,扩大我省吸收国开行棚户区改造专项优惠贷款规模,支持市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建设跨越发展,现就棚改补助资金的使用安排通知如下:

一、棚改补助资金按现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因素分配法进行测算分配并下达市县。参与省城投公司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合作的市、县可使用棚改补助资金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

二、参与合作的市、县应将棚改补助资金安排给政府指定的棚户区改造平台机构,作为申请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项目资本金。合作市县平台机构根据所申请的专项贷款规模,将应配套的项目资本金注入至省城投公司,用于该部分贷款发放前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的审核(采用与省城投公司进行合作建设模式的市、县项目,市、县平台机构应按与省城投公司合资成立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分摊筹集项目资本金)。一次性注入确有困难的市、县,可向省城投公司申请分期注入。

三、省城投公司收到合作市县平台机构注入的资金作增加资本等账务处理后,等额转作对该平台机构的投资,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给合作市、县平台机构。

四、完善相关法律关系,省城投公司与各有关市县平台机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签订双方互相投资的《增资协议书》及其他约定协议,待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工作结束后,省城投公司和有关市县平台机构分别作等额股权转让、减少净资产等账务处理,不收回该部分投资。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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