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1-2016-00015
- 备注/文号: 闽财综〔2014〕2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15
-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住建局(建委、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发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在分配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将比照中央的资金分配办法,以各市县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为主要因素,结合财政困难系数进行分配。同时,考虑各市县资金使用进度、报表资料报送质量等情况,相应增加或减少分配资金。
二、各市、县财政部门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按照中央要求和附后报表说明,如实做好相关报表的填报工作。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的认定方式(先拆后建模式或先建后拆模式),省财政厅和住建厅已请示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待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后再另行通知。
三、各县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报表、资料加盖相关部门印章后与文字说明材料一并报送至所在设区市财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所辖各县上报的报表、资料,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汇总盖章后的分县报表、资料及审核情况说明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逾期不报送的市县,视同自动放弃申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
四、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各县申报资料后,应向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下列资料:
(一)各县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及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
(二)各县有关部门上年度实际发放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名单复印件;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证明以及签订收购、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上年度各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收购)方案。
(三)加盖部门印章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4)。
(四)审核情况说明。
五、有关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年度报表以本通知为准。《省财政厅转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2]66号)、《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0]47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0]48号) 同时废止。
附件:1.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
2.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3.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4.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5.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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