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1-2016-00001
  • 备注/文号: 闽财办〔2016〕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5-11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5-14 00:00

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建设

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5月11日

 

《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科学理财、依法理财,建立完善公开透明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户网站建设与运行内容包括信息发布、网上办事、公众参与、性能维护及保障、新技术运用、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及其他七个部分。处室(单位)设立的子网属本办法调整的范围。

第三条 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权责明确,协同运用,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网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与运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156号)、及福建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第五条 规划工作由办公室根据上述文件和指标要求,结合财政职能特点,起草建设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报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经审定的建设规划,由信息中心按规定程序,委托具备网站开发和运行保障能力、信用度高的单位进行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七条 信息中心按网站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规范,对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性能达标,应特别保障网站的安全性、先进性、成熟性,以及通用和拓展需要。

第八条 除省委、省政府、财政部明确要求的,处室(单位)原则上不设立专业网站,其信息发布、网上办事、公众参与等纳入主网。已建立网站的应进行整合,确需保留的,严格按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指标规范运行。

第九条 主网及子网系统应部署在信息中心(或省级政务大数据平台),网站建成后信息中心应从开发单位接管源代码,并督促检查开发单位删除所有余留在互联网或其他平台上的测试网页。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十条 网站运行与维护以“处室(单位)为主体,办公室协调,信息中心技术保障”的模式运行,除部分办事事项等特殊情况外,实行“一个出口”制度。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由综合、专题两类栏目构成。综合栏目内容由处室(单位)提供,与信息报送制度结合,即每月支出处室报送不少于6条,非支出处室和厅属事业单位报送不少于3条。专题栏目内容由指定处室(单位)提供,内容每周更新,连续1个月未更新的将删除该专栏。

第十二条 处室(单位)通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报送、专项报送渠道提供信息,其中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应进行政策解读,与政策性文件一并审核报送。

第十三条 处室(单位)对所提供信息内容真实性和可公开性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办公室承担信息筛选、编辑、复核、发布。

第十四条 办公室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和社会关注热点,通过约稿制度,协调处室(单位)做好相关信息的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厅网上办事范围,实行全流程办理。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监督及其他事项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要求实施相应的网上部署。

第十六条 办事事项实行目录管理,从便捷服务角度出发,分设主题服务、场景服务、法人通道、个人通道、绿色通道等。

第十七条 网上办事由业务对口处室(单位)维护运行,维护内容包括事项类型、办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时限说明、收费标准及依据、受理部门、受理地址、受理时间、联系方式、监督投诉内容。同时维护办事所需的政策解读、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申报、状态查询、结果查询、常见问题。

第十八条 委托或授权下级财政部门办理的事项,要做好“放管服”工作,除不反映受理地址、受理时间、在线申报、状态查询、结果查询外,均应按第十七条要求维护运行。

第十九条 网上在线业务系统主要面向社会公众或服务相对人,对口业务处室(单位)对系统的安全性、合规性、实用性负责,内部业务系统一般不设在门户网。

第二十条 办事事项增设或删除,由业务处室根据工作内容的调整提出更新要求,经办公室审核后由信息中心修改。

第二十一条 在线访谈、网上调查、意见征集实行年初计划与实时安排相结合,由办公室或处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酝酿(在线访谈主题提前一周网上公布)。处室(单位)应在网上调查、意见征集结束后当个工作日内向公众反馈调查及征集结果。

第二十二条 重视网上来信和咨询,办公室接收厅长信箱来信,并根据内容进行分送。处室(单位)按首问首接制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牵头落实反馈,由办公室对外答复,涉及投诉举报的来信,属业务投诉的,交处室(单位)或监督局处理;属党风廉政的,交纪检监察室处理。

第二十三条 做好省政府“中国福建”网站内容保障,包括新闻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保障、互动交流知识库保障、图片库和视频库保障、资源库保障、协作服务和个性化栏目保障六个方面。

第二十四条 “中国福建”新闻、互动交流知识库、协作服务和个性化栏目保障内容由处室(单位)通过信息渠道报送,每月各栏目报送数不少于2篇,报送时备注(中国福建)。内容经办公室编审后发送,重要稿件经厅领导审定。

第二十五条 纳入“中国福建”网站公共服务平台保障的项目,内容应与省网上审批平台、厅门户网办事大厅相关内容一致,处室(单位)应在上述三网同步更新,其中“中国福建”平台由处室(单位)到办公室登陆更新。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网站建设与运行属于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处室(单位)应从加强政务服务能力、提高财政透明度的高度,认真落实网站建设与运行职责,共同运行好门户网站这一公共平台。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每年根据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指标要求,对各栏目具体内容和职责进行分工,并实行提示和按月通报制度,没有完成任务且造成绩效扣分的,专项报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厅效能办。

第二十八条 建立常态网站巡查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由第三方对网站各栏目、各功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实时反映,并由办公室向责任处室(单位)发反馈单整改。

第二十九条 子网和纳入网站的其他共享系统建设应报厅政务公开办审核,建设原则应有利于政务公开和提高服务能力。

第三十条 信息中心应制定系统安全管理办法和突发应急安全预案,保障网站和各系统安全、稳定;应积极会同办公室对技术服务单位的运行服务实施评价,提出改进要求;应根据技术发展趋势和管理要求,加强网站新技术运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516日起施行,《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0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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