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1101-2011-00031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1〕10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12-28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1-12-31 00:00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1228印发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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