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1101-2011-00019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1〕7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11-11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1-11-14 16:48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

闽财税〔201177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抄送:省林业厅,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1111印发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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