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1101-2011-00019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1〕7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11-11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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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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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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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抄送:省林业厅,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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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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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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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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