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1101-2011-00014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1〕6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10-12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 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1-10-15 00:00

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

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 

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 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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