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7-2018-00001
- 备注/文号: 闽财债管〔2018〕1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5-12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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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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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
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
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 各市、县(区)棚改主管部门确需使用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的,应当及时测算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各设区市棚改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抄送省财政厅。
2.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额度后,应当及时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同时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及棚改主管部门,并由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棚改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项目安排建议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期限、项目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等。
3.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及时研究提出本地区年度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发行建议,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定。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债券发行前的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债券发行建议应当包括债券发行时间、规模、期限,以及对应单一项目发行或多个项目集合发行、提前或延迟偿还债券本金的条款等内容。
4.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使用的指导和监管,规范资金使用,加强统计监测,严禁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工作。
5.各设区市棚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合本级财政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发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6.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项目形成的专项收入。
7.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缴纳本地区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凡市、县(区)未按时缴付债券本息和发行费用的,省财政厅将于次月计算调度资金时全额扣回,并按逾期缴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计算罚息,在办理上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时如数扣缴。
8.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2日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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