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7-2017-00003
- 备注/文号: 闽财债管〔2017〕4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10-18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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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试点发展
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
专项债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要求,现就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的管理创新,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支持作用。
二、试点工作安排
(一)合理选取试点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申请试点。试点地区要认真做好新增政府债券项目储备、挑选、报批等工作,优先选取已经完成立项、论证和审核等程序的项目。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投向,加大对保障改善民生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鼓励各级研究在住建、交通、海事、旅游、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选取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避免选取投资规模小而分散的项目。选取的试点项目应确保其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即: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项目预期收益、支出及融资平衡情况应当由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评估意见。
(二)依法依规申请发行额度。试点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应当在省级核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
(三)科学制定方案。各市、县(区)在省级核定的限额内申请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按照已制定的统一办法执行。除土地储备、收费公路额度外,各市、县(区)利用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以及利用上年末专项债务限额大于余额的部分自行选择重点项目试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制定专项债券实施方案和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各地制定的实施方案应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一个项目对应一个实施方案。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额度管理、预算编制、监督管理、职能分工等内容,同类型项目可制定一个资金管理办法。
(四)严格项目偿债责任。发行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应按照该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提出申请发行相关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五)加强项目运营管理和信息公开。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专项债券项目运营管理责任,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确保项目收益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按照专项债券管理规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认真研究确定试点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科学分析项目预期收益、融资平衡和风险评估,并制定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负责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提供必需的项目信息等,合理评估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风险,履行项目管理责任。
四、上报要求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将本级和所辖市、县(区)试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申请材料,包括申请发行专项债券的实施方案、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意见等,汇总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9月10日之前报省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应于8月底之前将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报省财政厅。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实人员配备,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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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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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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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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