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7-2017-00002
  • 备注/文号: 闽财债管〔2017〕2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6-21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6-24 18:06

福建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

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

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报本级政府批准,并经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由设区市财政部门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于每年9月底前汇总报省财政厅,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2.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后,应当及时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同时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及国土资源部门,并由设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具体项目安排建议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拟取得土地的地块区位等基本信息、储备期限、项目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内容。

3.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及时研究提出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建议,由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确定。债券发行建议应当包括债券发行时间、规模、期限,以及对应单一项目发行或多个项目集合发行、提前偿还债券本金的条款等内容。

4.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到期规模、项目对应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合理安排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还本计划。确因储备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市、县(区)财政部门可在省财政厅核定的专项债务限额内申请下一年度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汇总本级和所属市县的申请,随同本地区下一年度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到期专项债务本金的需求,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5.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和所属市县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使用的指导和监管,规范资金使用,加强统计监测,严禁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储备项目管理工作

6.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和所属市县土地储备项目的指导和监管,并配合本级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7.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缴纳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凡未按时缴付债券本息和发行费的,省财政厅将于次月计算调度资金时全额扣回,并按逾期缴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计算罚息,在办理上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时如数扣缴。

8.市、县(区)要严格土地储备债务管理,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或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9.市、县(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7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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