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7-2017-00001
  • 备注/文号: 闽财债管〔2017〕1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6-05
  • 有效性: 有效
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6-08 00:00

 

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

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改委(局)、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司法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各县(市、区)支行,各银监分局(办事处),省直各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开展清理整改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6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对照《通知》要求,结合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开展一次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的摸底排查,对存在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要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在2017731日前全面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市、县(区)和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及时上报清理整改结果。各级各部门应及时将融资担保行为清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摸底排查开展情况、存在的不规范融资担保行为情况、整改情况等内容。各县(市、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本地区清理整改情况报本级政府同意后上报设区市汇总,各设区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2017815日前将汇总的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清理整改情况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省直各部门应于2017815日前将汇总的机关本级及所属单位清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送省财政厅(没有不规范融资担保行为的也需反馈)。

三、健全规范举债融资机制。各级各部门应充分认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重要性,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禁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政府购买服务等运作方式;加强统计监测,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完善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司法厅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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