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5-2020-00003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3-27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来源:条法处 时间:2020-04-03 00:00
一、行政复议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实施条例》。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  
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  
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  
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  
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水流、森林、  
- 1 -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  
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  
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为符合法定条件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照、  
资质证格证等证书者申请行政机关审记有关事项,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  
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  
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  
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  
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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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  
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三、应向哪些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  
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  
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  
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  
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  
复议;  
(五)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3 -  
(七)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  
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  
(八)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  
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  
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九)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十)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  
政复议。  
四、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限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  
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  
起继续计算。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  
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  
- 4 -  
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当场制作行  
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  
字确认。  
六、向福建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渠道:  
(一)当面递交申请材料:福建省福州市中山路 5号福建省  
财政厅条法处;  
(二)邮寄申请材料:福建省福州市中山路 5号福建省财政  
邮编:350001系电话0591-87097888并请在邮寄材料  
封面备注“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以便及时分类处理;  
(三)传真申请材料:0591-87097900,传真后请电话联系以  
便确认材料传输成功。  
附件:1.财政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2.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福建省财政厅  
2020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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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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