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5-2020-00003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3-27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来源:条法处
时间:2020-04-03 00:00
一、行政复议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实施条例》。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
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
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
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
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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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
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
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
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
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
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
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
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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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
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三、应向哪些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
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
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
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
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
复议;
(五)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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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
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
(八)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
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
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九)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十)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
政复议。
四、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限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
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
起继续计算。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
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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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当场制作行
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
字确认。
六、向福建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渠道:
(一)当面递交申请材料:福建省福州市中山路 5号福建省
财政厅条法处;
(二)邮寄申请材料:福建省福州市中山路 5号福建省财政
厅,邮编:350001,联系电话:0591-87097888,并请在邮寄材料
封面备注“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以便及时分类处理;
(三)传真申请材料:0591-87097900,传真后请电话联系以
便确认材料传输成功。
附件:1.财政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2.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 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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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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