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5-2020-00002
  • 备注/文号: 闽财法〔2020〕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2-25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强化财政法治保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
来源:条法处 时间:2020-03-04 00:00
闽财法〔2020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厅机关各  
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我省财政系统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  
规范、保障和服务作用,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  
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依规落实财政政策保障  
(一)强化合法性审查。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执行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既要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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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出台财政支持政策要坚持依法依规越红  
线,严格开展合法性审查,做到依法审慎决策。要落实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各项政策措施严禁违规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坚  
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切实保障各类市场  
主体公平待遇,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强化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折不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及时公开有关疫情防控和促进改  
革发展稳定的各项财政保障政策和财政投入、资金分配情况,充  
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多种形式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畅通社  
会公众知情明政渠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推动惠民惠企政  
策真正落地见效。  
(三)强化财政资金监管。要严格落实财政内部控制工作机  
制,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绩效管理,督促指导相关部  
门规范疫情防控资金的财务管理下一步资金清算计核算、  
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等工作打好基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等  
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擅自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疫  
情防控资金等违法行为。  
二、优化政务服务积极助力“六稳”工作  
(一)坚持服务群众“不打折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贯彻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为社会公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  
服务,不因疫情防控降低办事效能。实行岗位责任、首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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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质量。要  
通过设置 AB岗、强化线上咨询等措施,确保办事服务职责明确、  
受理及时,避免出现空岗、缺岗、电话无法接通等情形,实现审  
批服务畅通运转。对于委托实施的权责事项,委托单位应切实履  
行法定职责,优化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办事流程,监督指导被委  
托单位做好具体审批服务工作。  
(二)推行行政审批“零见面认真抓好政务服务“马上  
就办网上办”工作措施的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推行财政审批  
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不出门办事,减少不必要的人  
员流动和聚集。责任单位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所发布的财政权  
责事项、办事指南、电子表格等信息应规范完整、链接有效、全  
面准确,方便服务对象获取信息资料。可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材料  
不要求服务对象现场提交,可通过电子证照共享获取的材料不要  
求重复提交取申请材料快递收取批结果快递送达的方式,  
对面向企业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快递双向免费,费用由审批  
单位承担上申请受理后当面验证原件和签署材料的事项,  
可实行先快递送达结果,适当延后现场核验和签字。  
三、运用法治方式化解涉疫”法律纠纷  
(一)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涉法涉诉风险研判。各级财政部门  
对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漏洞、薄弱环节  
和与现实需要不相适应的地方,要认真进行总结、归纳、整理,  
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助力疫情防控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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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可能产生的紧急政府采购的  
认定府采购合同履约逾期“涉疫类行政处罚处理案件等新  
型法律问题,应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团队、政府法律顾问的作  
用,深入分析研判,有效防范各类潜在法律风险。对疫情防控期  
新出台的各类财税支持政策要及时梳理评估,加强动态监管,  
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正向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二)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  
切实履行好疫情防控责任的同时,要确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  
作平稳有序进行,切实遵守法定时限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及时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积极引导复议申请人优先通过邮寄、传  
真等方式申请行政复议;对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  
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  
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在疫情防控  
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上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中止或延期行政  
复议案件审理。  
(三)落实普法责任,强化法律服务。为推动依法防控工作  
落地见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  
向财政干部广泛开展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  
生动物保护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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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规范的宣传教育,督促财政干部依法履行个人义务和岗  
位职责,提高依法防控、依法理财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疫  
情防控工复产企纠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的宣传普及,  
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事;要结合“法律六进”活动,创  
新普法形式,为企业主动提供有关财政资金支持、贷款贴息、减  
税降费、财务会计等财政法律政策的咨询服务,确保各项财税支  
持政策落地见效,有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  
康发展。  
福建省财政厅  
20202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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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2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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