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5-2016-00004
- 备注/文号: 闽财行〔2015〕8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15
- 有效性: 有效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福建省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19日
福建省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人才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直有关单位开展人才重点项目、人才活动等方面所需的工作支出。
第五条 省委组织部应于6月30日前将补助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并会同省财政厅及时将资金拨付相关单位。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应当加强对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应予以收回,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厦门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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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7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