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5-2015-00004
  • 备注/文号: 闽财法〔2015〕1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5-08-21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启用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和公共服务审核专用章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5-08-24 00:00

关于启用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专用章

和公共服务审核专用章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委托设区市财政局在辖区内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涉及的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闽财会〔201534号)、《关于委托设区市财政局在辖区内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涉及的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的通知》(闽财企〔201531号),决定自 201591日起 启用如下印章,分别用于有关财政局在辖区内办理受省财政厅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业务:

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宁德)

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专用章(莆田)

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专用章(泉州)

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专用章(漳州)

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专用章(龙岩)

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专用章(三明)

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南平)

福建省财政厅公共服务审核专用章(宁德)

福建省财政厅公共服务审核专用章(莆田)

福建省财政厅公共服务审核专用章(泉州)

福建省财政厅公共服务审核专用章(漳州)

福建省财政厅公共服务审核专用章(龙岩)

福建省财政厅公共服务审核专用章(三明)

福建省财政厅公共服务审核专用章(南平)

附件:印模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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