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2-2020-00003
- 备注/文号: 闽财预〔2020〕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1-20
- 有效性: 有效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预算处
时间:2020-02-04 00:00
闽财预〔2020〕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
务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支行,平潭综
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平
潭综合实验区人民银行(不发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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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
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关于留抵退税省与市县分担机制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维持现行省与市县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
机制不变,即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部分(50%),由增值税
收入归属地(下称“收入归属地”)承担,其中 15%部分由收入归
属地直接负担,其余 35%部分先由省级财政垫付,收入归属地市、
县(区)按月向省级财政调库。
按照全国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及福建地区上年增值税分享额
占比计算的应分担额与垫付额的差额部分,根据省内各地留抵退
税情况计算分配。其中:垫付少于应分担,我省需向中央调库部
分,根据各地应退未退资金占全省(不含厦门,下同)应退未退
资金总额的比重计算分配;垫付多于应分担,中央向我省调库部
分,根据各地实际留抵退税额占全省实际留抵退税总额的比重计
算分配。
二、关于预算科目设置
按照《通知》要求,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调库科目为
“ 101010138 增 值 税 留 抵 退 税 省 级 以 下 调 库 ” 目 级 科 目 、
“101010428 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目级科目。
“101010138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为地方收入科目,
反映通过调库方式调整省级财政代各收入归属地市、县(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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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 35%部分、增值税留抵退税中央向我省调库
(或我省向中央调库)部分各地分配额。“101010428改征增值税
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通过调库方式调
整省级财政代各收入归属地市、县(区)垫付的改征增值税留抵
退税 35%部分、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中央向我省调库(或我省向
中央调库)部分各地分配额。
三、关于退库业务办理
各级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税收收入退还书预
算科目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或“改征增值税
留抵退税”(101010426目),预算级次按照中央级 50%、省级 35%、
市、县(区)级 15%填列,其中市、县(区)级 15%部分按各地原
定分享比例填列预算级次。对自 2019年 9月 1日至本通知印发日
期之间发生的留抵退税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有关规定
由税务机关于 2月 20日前逐笔办理更正。
四、关于财政调库
省与市县增值税留抵退税调库,根据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
州中心支行确定的调库数额,由市、县(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就地办理。国库具体办理手续由人民银行另行通知。
(一)省级财政代垫付 35%部分
每月前 10 个工作日,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将
上个月本地区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财政代垫付 35%部分的具体数
额通知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由市、县(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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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省里通知的金额通过“101010138 增值税留
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目级科目、“101010428改征增值税留抵退
税省级以下调库”目级科目,将市、县(区)级调整为省级。
(二)省财政垫付少于应分担的部分
若当月省级财政根据财政部通知需向中央调库,省级向中央
调库后的 10个工作日内,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将上
个月本地区应分担部分通知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
由市、县(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省里通知的金额通过
“ 101010138 增 值 税 留 抵 退 税 省 级 以 下 调 库 ” 目 级 科 目 、
“101010428 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目级科目,将
市、县(区)级调整为省级。
(三)省财政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
若当月财政部监管局根据财政部通知需通过调库方式向省
级调库,中央向省级调库完成后 10个工作日内,省财政厅和人民
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将上个月本地区应分配额通知各市、县(区)
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由市、县(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省
里通知的金额通过“101010138 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
目级科目、“101010428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目级
科目,将省级调整为市、县(区)级。
每年 1月,省和市、县(区)对上年 12月发生的上述三种
情况进行调库,调库收入统一作为本年度的收入处理,不计入上
年收入。各市、县(区)级国库在上年 12月 31日向省级国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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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最后一份中央、地方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发生的增值税
留抵退税,统一作为本年度收入处理。
五、其他事项
省税务局每月 5日前,按市、县(区)收入归属地向省财政
厅提供上个月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的留抵税额及按预算级次
实际退库金额明细清单;省级国库部门每月 5日前,向省财政厅
提供上个月“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改征增值税留
抵退税”(101010426目)科目省级收入市、县(区)国库退库金
额清单。
本通知自 2019年 9月 1日起实施。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
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
〔2019〕205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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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20年 1月 20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 1月 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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