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2-2019-00003
- 备注/文号: 闽财预〔2019〕3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9-3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区标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预算处
时间:2019-10-18 00:00
闽财预〔2019〕3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区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基本
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合理适度和民生政策可持续,加快推进基本公
共服务均等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区标
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59号)和《福建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95
号)要求,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区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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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 9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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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区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合理适度和民生政策可持续,加快推
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保
障地区标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59号)和《福
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
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
〔2018〕9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分为国家基础标准和地区
标准。地区标准分为省级标准和市、县级标准。省级标准分为省
级基础标准和省本级标准。市、县级标准分为市、县级基础标准
和市、县本级标准。
第三条 地区标准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
报本级政府批准。
制定地区标准,应当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统筹考
虑上级政策、区域平衡、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相关民生政策事前
论证评估情况等因素,确保标准合理适度和民生政策可持续。
地区标准可以直接适用上一级基础标准,但不得低于上一级
基础标准,也不得脱离实际搞过高承诺和过度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对地区
标准的制定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落实地区标准制定要求,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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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把关,对地区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和预算管
理规定、制定程序是否规范、是否与本地区财力状况相适应、是
否充分考虑本地区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和困难地区的财政承
受能力等进行充分评估。
第五条 地区标准高于上一级基础标准的,由本级财政部门
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地
区标准直接适用上一级基础标准的,不需要备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
门在本级政府批准后十日内,将需要备案的地区标准报送上一级
财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级标准备案主要以备案表的形式报送,内容包
括:上一年度省级基础标准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市级标准基
本情况及落实措施,本地区财力状况、政府债务情况及对落实市
级标准的影响等。县级标准备案形式和内容由市级财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地
区标准的监督。监督中发现地区标准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
整改建议。
市级标准监督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进行。
第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每年10月20日
前将本市地区标准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未按照规定
进行备案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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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一是义务教育,
包括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作业本、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5项;二
是学生资助,包括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惠性学
前教育资助5项;三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补助1项;四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城乡医疗救助2项;五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3项;六
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临时救助、低保老人高龄补贴、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助6项;七是基本社会服务,包括抚恤优待1项。上述事
项根据改革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市级标准备案表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 9月 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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