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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2012年11月,我厅印发了《福建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闽财预[2012]15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实施,有效促进了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总体效果良好。为进一步提高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我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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