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2-2013-00009
- 备注/文号: 闽财预〔2013〕10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3-10-12
- 有效性: 有效
分配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农办、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外经贸厅、省农发办:
为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产业发展项目的扶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3〕8号)精神,省直9个部门联合设立的每年3亿元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4年起至2015年由各部门平均“切块”下达给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各县整合用于具体产业发展项目。原《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11〕139号)同时废止。各部门2013年尚未下达的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参照平均“切块”的做法分配给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用于具体产业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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