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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
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高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推动生态省建设,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10月16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
财政部、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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