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3-2019-00001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7-11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外经处 时间:2019-07-19 00:00
各市不含厦门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组织本辖区单位、企业做好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  
资金拨付、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在开展项目审核及验收时,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程序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业务主管部  
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审核。  
二、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下达:  
(一)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发资金管理使用  
指导意见,明确资金支持方向;  
(二)各市、县(区)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收到指导意见后  
30日内,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或申报指南)  
和绩效目标,报省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设区市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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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配至具体项目单位或分配县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安排  
使用,并对资金绩效负责。  
三、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下达:  
(一)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评审(或委托  
第三方审核同省财政厅确定拟上报的项目通过互联网等  
媒介向社会公示(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  
公示无异议后联合上报;  
(二)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及项目核定文件  
当在 30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或下级财政部时  
协调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编制工作,将绩效目标随资  
金对下分解下达。按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  
规定。  
四、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  
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  
及时验收每年 110日前汇总报送本地区上年度服务业发展  
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五、对造成项目实施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地区,财政部门  
和业务主管部门视情况终止项目并将资金收回财政。具体承担项  
目的地区应当建立项目退出和替补机制。对确需调整的项目,该  
地区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逐级上  
报省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六、各地应按照序时进度加快资金支出,推动项目落实,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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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执行进度缓慢的或项目执行期结束仍无法完成支出的,由省  
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安排。  
福建省财政厅  
2019711日  
公开类:主动公开  
抄送: 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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