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3-2014-00005
  • 备注/文号: 闽财外〔2014〕1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4-04-17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4-04-20 00:00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旅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旅游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旅游项目建设,促进我省旅游业加快发展,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旅游局

2014 417

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福建旅游产业发展,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旅游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旅游品牌宣传、重点项目、财政贴息、富民建设、企业奖励等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发展旅游业的战略部署,按照全省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注重引导、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规范、高效和安全。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管理省级旅游专项资金。

第二章  旅游品牌宣传资金

第五条  使用范围。用于培育“清新福建”旅游品牌,构建“清新福建”旅游品牌推广体系。

(一)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及其他境内外主流媒体投播或登载“清新福建”形象宣传广告

(二)针对境内外客源市场,组织旅游推广,参加旅游节庆活动。

(三)加强闽台交流与合作,构建“环海峡旅游圈”,推动闽台修学旅游等协作

(四)印制旅游宣传资料,邀请境内外旅行商和媒体来闽踩线等旅游推介活动。

(五)旅游品牌推广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资金使用与补助。由省旅游局会商财政厅制定旅游品牌宣传方案,列入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设区市旅游部门在央视主要频道投播旅游形象广告,体现“清新福建”统一标识的,按该广告合同总额的10%予以补助,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旅游重点项目资金

第七条  使用范围。用于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旅游新业态、重点景区建设、旅游产业创新,以及带动区域旅游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为民办实事旅游项目。

(二)滨海、山区(生态)重大旅游项目,用于扶持具有明确地理范围和管理机构,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下同),年度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并对周边区域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

(三)省级重点旅游项目

1、四大工程建设。旅游通达工程,用于扶持交通主干道与主要旅游景区之间的连接道路,以及引导标识标牌等项目建设。露营地工程,用于扶持根据相关标准建设的含住宿、餐饮、购物、医疗、车辆维护等配套设施的自驾车旅游营地。旅游集散中心,用于扶持在主要交通枢纽为游客提供集散、咨询、换乘并具有旅游公共服务功能的综合平台。旅游休闲工程,其中旅游休闲街区,用于扶持旅游全域化试点市县、重要旅游景区周边能体现当地文化特色,具备购物、餐饮、娱乐等功能的旅游休闲综合体;旅游休闲驿站,用于扶持高速公路沿线具备咨询、休憩、购物和展示等功能的旅游综合服务设施。

2、省级智慧旅游系统,指根据《福建智慧旅游建设总体规划》,用于全省性的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旅游公共服务数据库、全省旅游团队服务监管平台及智慧旅游管理平台建设。

第八条  补助标准

(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为民办实事旅游项目,予以专项补助。

(二)滨海、山区(生态)重大旅游项目,实行竞争性扶持。每年不超过2个,每个项目安排资金3000万元。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按1:1比例配套资金。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三)省级重点旅游项目

1、四大工程建设:旅游通达工程,用于引导标识标牌项目,予以专项补助;旅游集散中心,符合《旅游集散中心综合评价指标》的,一级补助500万元,二级补助300万元,三级补助100万元;露营地,符合《露营地建设综合评价指标》的,一类补助100万元,二类补助50万元;旅游休闲街区,符合《旅游特色街区服务质量要求》的,补助200万元;旅游休闲驿站,符合《旅游休闲驿站综合评价指标》的,一类补助50万元,二类补助30万元。

在原有基础上整合利用现有资源改扩建的,按前列标准减半补助。

2、省级智慧旅游系统,予以专项补助。

(四)全省性、跨地区重点旅游规划,予以专项补助。

   (五)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六)新业态、产业融合等相关公共服务项目,以及对全省性、区域性旅游产业发展具有创新、引领、带动作用的其他项目,予以专项补助。

第四章  旅游财政贴息资金

第九条  使用范围。用于省级重点旅游公共服务项目,及省级重点景区旅游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条  贴息标准

(一)应为新建项目,且银行贷款利息已经发生。

(二)项目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在5000万元以上,补助当年应付利息的20%,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三)财政贴息最多不超过三年。享受财政贴息的项目,不再安排其他补助、奖励资金。

第五章  旅游富民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使用范围。用于乡村旅游、山区及红色旅游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一)闽台乡村旅游试验基地。

(二)乡村旅游特色集镇、村。

(三)山区及红色旅游项目,用于扶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特色鲜明、能带动区域旅游发展的综合性旅游项目;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重点景区内的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

(一)乡村旅游

1、闽台乡村旅游试验基地,符合《闽台乡村旅游试验基地综合评价指标》的,每个补助不高于30万元。

2、符合《乡村旅游特色集镇(村)综合评价指标》的乡村旅游特色集镇,补助80万元;特色村按一类、二类、三类分别补助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资金限用于在建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

(二)山区及红色旅游。对列入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重点景区的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年度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年度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第六章  旅游企业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使用范围。奖励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支持旅行社以包机、包专列、包邮轮等方式组织招徕游客,创建全国百强旅行社,支持旅游企业上市。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

(一)  新评定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 5A 级奖励100万元, 4A 30万元, 3A 20万元。红色旅游景区整合资源创建国家 3A 级景区的,奖励30万元。

(二)新评定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奖励40万元。

(三)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奖励100万元。

(四)对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上市申请的、上年度旅游主营业务收入超过总收入50%以上的综合性旅游企业,奖励200万元。

(五)旅行社包租邮轮,组织游客自福建港口始发环海峡、赴境外旅游,吨位数在5万总吨至7万总吨的,每航次补助10万元;7万总吨以上的,每航次补助15万元。

旅行社包租100座及以上客机,组织境外游客从境外入闽旅游,且上座率在80%及以上,1架次奖励1万元;从省外入闽旅游的,奖励减半。

旅行社包租客运专列,组织游客从省外入闽旅游,且上座率在80%及以上,1趟次奖励1万元。

同一单位三年内获得不同称号或获得相同称号不同等级应予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已经奖励的补足差额。

第七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

(一)项目业主的基本条件

1、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3、产权明晰,规划、用地及施工等手续完备;

4、符合有关报送财务、统计等资料要求的;

(二)相关专项资金申报需提交的材料在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中另行明确。

第十六条  审批和拨付

(一)项目审批

1、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各设区市旅游局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共同核准。

2、实行竞争性扶持的旅游项目,由省旅游局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评审会。评审会应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申报理由、项目规划、资金来源、补助资金用途、项目对区域旅游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等,通过投影显示、公开演讲、现场答辩、总结性陈述进行综合评审,中标备选项目报省政府审批。

3、其他旅游专项补助的项目,由省旅游局提出工作方案,会商省财政厅安排使用资金。

4、本办法所指项目为省内除厦门以外地区的项目。同年同一项目不重复、交叉补助。

(二)资金拨付

1、旅游品牌宣传、省级智慧旅游系统、旅游规划资金于相关计划、方案批准后下达。

2、旅游财政贴息、富民建设及企业奖励项目资金,于批准公示后下达。

3、四大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经济发展项目及新业态、产业融合等相关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分两期下达。首期于主体项目建设启动(不含土地平整等前期工程)后下达50%,第二期50%资金于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下达。

4、竞争性扶持项目资金在省政府批准后按5:3:2的比例分三期下达,首期于中标项目名单公示后下达,第二期于中期评价符合要求后下达,第三期于项目完成并考核合格后下达,配套资金应同期按比例下达。

第八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对省级旅游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共同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

(一)绩效管理。各级财政、旅游部门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1对项目实行定期考核,重点对分期拨付资金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中期评价,考核不合格的给予1个月整改期,整改合格后拨付当期资金;期满后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专项资金不再拨付。

2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对项目开展实时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综合评审反馈的结果,落实整改措施。

3、对未按规定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的项目单位,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有权终止项目、追回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省级旅游专项资金资格。

(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截留和挪用省级旅游专项资金,并应积极配合旅游、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拖延。对违反规定的,取消其三年内申请省级旅游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期限1年。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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