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20-00008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20〕1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11-24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政处 时间:2020-12-17 00:00
闽财税〔202019号  
各市政局务局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  
融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  
关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27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  
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1 -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  
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  
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  
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  
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通知  
执行。  
四、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  
(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  
符合以下规定: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  
项规定的条件。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 2 -  
()每年应当在 3 31 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  
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  
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  
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  
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  
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 70%。计算该支  
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  
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 8%算该比例  
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  
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 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  
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 12%。  
()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 3A以上(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  
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  
- 3 -  
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通知(2016189  
)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  
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  
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各级民政部门对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要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评估等工作。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将所辖县  
(市、区)及本级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建议名单  
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审核汇总省本级及各地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建议名单并提出初步意见。根  
据省民政厅初步意见,省财政厅税务局和省民政厅对照本通知  
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  
单,并予以公布。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  
;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  
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  
织。  
()每年年底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按权限完  
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  
- 4 -  
二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  
除资格起始时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延迟到 20215月底前。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  
三年。  
本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资格自发布通知的次年 11日起算。本通知第五条第二项  
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  
通知的当年 11日起算。  
七、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  
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未按本通知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  
息报告的;  
()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通知第  
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第四  
项规定的;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  
资格的;  
()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 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 5 -  
八、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  
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  
重新确认资格:  
()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  
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  
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  
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  
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  
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  
系的。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  
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核实相关信息后,及时向社会  
发布取消资格名单的通知。自发布通知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  
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  
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  
省财政厅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 6 -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  
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十二、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  
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  
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  
捐赠额:  
()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  
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  
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民政  
厅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  
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  
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五通知自 202011日起执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  
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200926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  
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  
- 7 -  
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2010〕  
7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20201124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1125日印发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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