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19-00005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9〕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1-31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政处
时间:2019-02-19 00:00
闽财税〔2019〕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
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
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
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要求,经省政府同
- 1 -
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
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按照财税〔2019〕
1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自 2019年 1月 1日至 2021年 12月 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
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好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
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财政
厅、省税务局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 1月 3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 1月 31日印发
- 2 -
- 3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