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19-00002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8〕2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12-24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福建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获得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来源:税政处
时间:2019-01-04 00:00
闽财税〔2018〕2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区)税务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
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124 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
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符合 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群众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1.福建省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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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州市红十字会
3.福州市长乐区红十字会
4.福州市鼓楼区红十字会
5.泉州市红十字会
6.晋江市红十字会
7.泉州市鲤城区红十字会
8.泉州市泉港区红十字会
9.安溪县红十字会
10.南安市红十字会
11.福安市红十字会
12.福建省南平市红十字会
13.漳州市红十字会
14.莆田市红十字会
15.尤溪县红十字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 12月 24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 12月 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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