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18-00001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7〕5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12-18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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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税〔20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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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
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闽财税〔2015〕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2017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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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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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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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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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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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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