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17-00007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7〕2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8-03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8-06 00:00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其他税收征管事项均按财税〔201746号文规定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 83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