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16-00011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6〕4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12-19
- 有效性: 有效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
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严格执行降杠杆有关税收支持政策
各级财税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要求,将落实和完善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作为重要任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为企业降杠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各级财税部门要结合资源税改革工作,进一步推动清费立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相关价格调节基金。要全面停止征收森林资源补偿费、育林基金等收费。同时,对省内初创企业暂免征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工作要求
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意义,掌握好相关政策要求,加强调研,了解问题,及时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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