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16-00006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6〕1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5-1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5-13 00:00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2015127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 2015127前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三)其他税收征管事项均按财税〔20163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 201651日起 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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