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16-00004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6〕1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4-12
- 有效性: 有效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税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营改增工作,调整充实各级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发挥各级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组织领导作用,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反映。
二、从
三、从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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