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16-00003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6〕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3-22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 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3-25 00:00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

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房管局(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财税〔201623号文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查询机构)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查询机构应当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加盖公章后,交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涉税手续。书面查询结果文本格式见附件,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购房所在地查询机构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在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后,地方税务机关给予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二、纳税人向查询机构申请查询其家庭住房信息情况时,应当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相关证件,如实申报家庭成员信息及家庭住房情况。各地查询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在查询结果中列明所申请查询的纳税人家庭成员名下登记的住房情况,注明查询日期等,不得随意扩大查询范围。

未成年是指未满十八周岁。

三、自 2016222日起 ,我省各地均适用财税〔201623号文全部规定。《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0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文本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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