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16-00002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6〕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2-04
- 有效性: 有效
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变化,规范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现予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
2、《总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分配明细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