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16-00002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6〕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2-04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2-07 00:00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

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变化,规范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现予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

   2、《总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分配明细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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