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15-00015
  • 备注/文号: 闽财税函〔2015〕1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5-09-25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价格鉴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本网 时间:2015-09-28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价格鉴证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价格鉴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价函〔2015368号)收悉。鉴于价格鉴证专业性强、知识面要求高,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价格鉴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实行价格鉴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收取继续教育培训费,并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414号)执行,即培训费(含考试费、资料费)最高标准不超过350/.期。

二、培训单位应按规定课时组织培训。培训课时不足的,应相应扣减培训费。培训资料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培训考试总费用的20%

三、相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12358),接受社会监督。培训费和考试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材资料费使用税务票据。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 2015101日起 执行,期限3年。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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