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15-00013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5〕2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5-08-31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对初创企业暂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5-09-03 00:00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对初创企业

暂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省质监局、省国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各设区市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税金融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精神,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福建经济增长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现决定对初创企业暂免征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免征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

(一)质检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二)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三)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牌证工本费。

(四)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二、初创企业是指在我省内注册登记的新设企业,不含迁移、更名等情形。

三、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本通知自 2015 7 12 日起 执行,有效期2年。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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