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15-00013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5〕2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5-08-31
- 有效性: 有效
省质监局、省国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各设区市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税金融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精神,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福建经济增长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现决定对初创企业暂免征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免征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
(一)质检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二)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三)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牌证工本费。
(四)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二、初创企业是指在我省内注册登记的新设企业,不含迁移、更名等情形。
三、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本通知自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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