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15-00012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5〕2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5-08-21
- 有效性: 有效
各设区市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精神,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23号)要求,现将《福建省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以下简称《收费清单》)予以公布。
全省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按照财税﹝2015﹞45号和闽政办〔2014〕123号的规定,严格执行收费清单制度,本《收费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今后,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如有变动,按新规定执行;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等政策变动情况,请访问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http://www.fjjg.gov.cn/),也可致电价格服务热线12358查询。
附件:福建省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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