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15-00011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5〕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5-06-25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6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精神,全面规范我省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遵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结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全面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原则
涉企收费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以上各项收费基金均纳入清理规范范围,按照《通知》要求实施清理,对违法违规的收费予以废止,对确需保留的收费基金予以规范,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维护我省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将减轻企业负担落到实处。
(一)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兼顾
既要对违法违规的收费基金进行清理,又要充分发挥收费基金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对不违反法律法规,能较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维护生态环境和资源有偿利用的收费基金政策,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
(二)全面清理与规范管理并举
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梳理,分门别类、不折不扣落实涉企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着眼长远,建立健全收费基金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
(三)统一领导与分工协作相结合
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涉及面大、意义广,各地、各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推进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有序开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取消、降低一批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对确需保留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切实维护我省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三、清理内容
(一)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
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印发后,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费的,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二)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
对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
(三)对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进行分类清理规范。
对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按照“清费立税”原则,进一步清理、整合和规范,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结合投融资体制落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归并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重复设置的收费基金。对超过服务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存在较大收支结余的政府性基金,要降低征收标准。
(四)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结合各级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的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对相关中介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中介服务机构要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对短期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坚决取消不合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不合理的市场监管或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
(五)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坚决制止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使其真正成为代表企业利益、提供服务的主体,建立公开透明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约束行业协会商会不合理收费行为。
(六)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
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中央和省两级编制目录清单,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省和设区市两级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清单编制完成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今后确需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报国务院批准,并纳入清单管理。各部门要将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对外公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七)加强涉企收费监管。
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抓好涉企收费监管工作。各级财政、物价、经信、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并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及时纠正并查处乱收费。涉企收费部门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监督本部门、本系统各单位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管理规定,杜绝乱收费行为。强化企业举报和查处、问责机制。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网络平台、电子邮箱等途径受理企业举报,建立督办制度,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典型案例。对查实的乱收费问题,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建立财政、物价、经信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考核办法。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23号)精神,强制垄断性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各级审改办牵头会同本级物价、财政、经信等部门开展清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本级物价、财政等部门开展清理。相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沟通,确保清理工作落实到位、平稳有序。
(二)全面排查
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通知》精神,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全面纳入清理规范范围,全面排查、认真梳理,确保无遗漏,严格落实涉企收费优惠政策,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
(三)督查指导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在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期间,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也要加强督查,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办,现场解决问题。
(四)按时报告
在排查清理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对清理意见、建议及涉企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按时逐级汇总上报。
五、实施步骤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涉企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工作,把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在2015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清理阶段。
(二)汇总阶段。
(三)上报结果。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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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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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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