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14-00015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4〕3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4-12-3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5-01-02 00:00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

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32),从 2014121,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2%

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洗选煤的折算率由各设区市财税部门在60%-80%的幅度内确定。

三、其他具体征管措施由省地税局制定。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跟踪调查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妥善解决改革运行中的问题,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地税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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