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14-00015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4〕3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4-12-30
- 有效性: 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
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32号),从
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洗选煤的折算率由各设区市财税部门在60%-80%的幅度内确定。
三、其他具体征管措施由省地税局制定。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跟踪调查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妥善解决改革运行中的问题,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地税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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