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14-00014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4〕3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4-12-01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税局关于提高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4-12-04 00:00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

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房屋租赁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自 2014101日起 执行。

上述起征点的规定,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