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14-00014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4〕3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4-12-01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
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房屋租赁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自
上述起征点的规定,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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