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11-2014-00012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4〕3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4-09-24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
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跨设区市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本级2014年1-8月(税款所属期)已征收入库的收入比照财政部办法,不再调库,由省财政根据省国税提供的预缴增值税收入情况在2014年年终结算时予以调整,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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