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3-2017-00002
  • 备注/文号: 闽财社〔2017〕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3-16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社厅关于明确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3-19 00:00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社厅关于明确新型

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1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等文件,经研究,各地就业专项资金对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1.学徒在技工院校等培训机构学习期间,给予的职业培训补贴额不超过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60%,且每人每月的补贴不超过400元。补助时间不超过两年。

2.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3.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等相关规定开展现代学徒制培训,并按规定对在校学徒发放生活补贴的企业,各地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从就业资金中安排经费补助企业。

4.补助资金审核程序、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绩效管理、责任追究按《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6]13)等规定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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