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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
省级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精神,为支持各地建立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共同制定了《福建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省级补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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