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3-2016-00002
- 备注/文号: 闽财社〔2016〕1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3-09
- 有效性: 有效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补助项目。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财社[2015]290号文规定的项目,还可以用于《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 号)等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各地不得新增补助项目。其中: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不得支出项目按财社[2015]290号文规定执行。其中: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所需资金从财政其他渠道列支。
二、补助标准。省级已明确的应按省级标准执行,各地不得擅自调高。省级暂未明确的,可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三、补助资金申请程序及材料。财社[2015]290号文已明确的应按其规定执行,财社[2015]290号文未明确的按省级规定执行,省级暂未规定的由各地按闽财社[2015]4号文要求自行制定。各地应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优化程序,积极创造条件及时将补助资金直接向补助对象发放。
四、资金管理要求。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财社[2015]290号文、闽财社[2015]4号文已有明确的,按其规定执行。暂未明确的,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其中: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应实行项目管理,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项目库,每年从项目库中择优评审上报。
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将结合我省实际,适时制定实施细则。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7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