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3-2011-00005
- 备注/文号: 闽财社〔2011〕6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10-09
- 有效性: 有效
闽财社〔2011〕69号
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债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金融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203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发展,现就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进度
1.
2.
3.
4.
二、工作流程
(一)县级工作流程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债务本金登记表》(附件2)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对应债权人情况登记表》(附件3),并提供相应原始资料和凭证复印件后报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初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集汇总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资料,组织人员初审确认后填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汇总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送县级化债领导小组办公室。
3.组织专项审计。县级化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一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相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专项审计。
4.县级化债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完成专项审计后,县级化债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确认并加盖(财政部门)公章。
5.复核结果公示。县级化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复核确认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各方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资料上报。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公示后的相关数据录入电子表格(通过财政内网下发)。
(二)设区市级工作流程
1.设区市财政、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填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汇总表》(附件1)。
2.设区市政府组织财政、卫生、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重点复核,核查比例不得低于30%。
3.资料上报。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化债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化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开展具体工作。财政、发改、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化债办公室日常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及债务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基础情况的填报、收集、初审和汇总。
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负责对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进行逐笔、逐项核实。
监察部门负责对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附件: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汇总表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债务本金登记表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对应债权人情况登记表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登记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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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卫生 医疗 机构 债务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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