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1103-2011-00004
  • 备注/文号: 闽财社〔2011〕5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09-21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省直非保健的离休干部和5.12退休人员健康体检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1-09-24 16:45

关于做好2011年省直非保健的离休干部和5.12退休人员健康体检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中直驻闽有关单位、各定点医院、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两费”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和“5.12”退休人员健康医疗保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离休干部的健康情况,现将2011年度省直单位离休干部、“5.12”退休人员非保健对象健康体检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指纳入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两费”中心)医疗费管理的省直单位非保健离休干部、“ 5.12非保健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及原由省财政厅负担医疗费的驻榕中直单位非保健离休干部。上述人员今年内因病情需要已进行过体检的可不重复检查。

二、体检时间。从即日起至1131日止,具体时间由各主管部门根据体检对象的需要与相关定点医院联系统一组织安排。

三、费用标准。离休(含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5.12”退休人员非保健对象固定项目费用结算标准男女均为1000/人(具体体检项目见附件)。特殊情况或因病情需要,可商定点医院作适当项目调整,但体检费用仍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所需体检费用直接记入个人账户,调整体检项目后超出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四、结算方式。福州市区内的离休干部可在定点医院中任选一家进行体检,持个人医疗IC卡在承检医院直接刷卡,费用由省两费中心待体检结束后与承检医院在体检收费标准内按实结算;安置在省外的离休干部和医药费未实行委托代管的省内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由本人在当地自行选择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后将正规发票和体检报告单复印件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填写好《省两费管理中心医疗费报销单》集中报送省两费中心,经审核后在规定的体检收费标准内按实报销。

五、离休干部和“5.12”退休干部保健对象的健康体检工作按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省部属驻榕单位保健对象健康体检的通知》(闽卫健[2011]61号)规定办理。省内异地安置且医药费已实行委托代管的离休干部和“5.12”退休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承检医院要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离休干部和“5.12”退休人员体检的各项工作,并指定一名院领导负责,确保离休干部体检质量,让广大离休干部满意。省“两费”中心将专设健康体检专用编码为011050000101。请各定点医院接到本通知后,即进行电脑对接,以便离休干部体检时办理刷卡及费用结算需要。

七、离休干部和“5.12”退休人员所在的各主管单位老干处要认真作好体检的各项组织工作,并指定一位责任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协调,召集人员,并携带本单位参加体检的离休干部的IC卡、承检医院就医卡与各定点医院(医务科或保健科)预约。各单位老干处、各承检医院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离休干部和“5.12”退休干部体检工作顺利进行。承检医院于 1210日前 将离休干部和“5.12”退休干部体检报告电子文档报省“两费”中心。

 

附件:1.离休、“5.12”非保健对象体检预约单

       2.2011年离休和“ 5.12退休干部非保健对象体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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