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1103-2011-00001
  • 备注/文号: 闽财社〔2011〕2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1-05-13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1-05-31 17:10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卫生局: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精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共同制定了《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卫生厅。
 
附件: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 服务 补助 资金 管理 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513印发
附件
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区)级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 省级(含中央,下同)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县(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设区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安排资金支持困难县(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 省级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我省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各地财力状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并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
第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 市、县(区)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基础上,将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并制定具体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办法。
第八条 县(区)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服务人口数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人均经费标准,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
第九条 县(区)级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绩效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对经考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格。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后,县(区)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季度预拨和年度结算相结合的办法拨付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无关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财政、卫生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补助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卫生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商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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