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0-2011-00004
- 备注/文号: 闽财税〔2011〕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对城市 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1-01-28 00:00
为扶持我省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16号)的规定,
“十二五”期间继续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07]64号)的规定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
一一
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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